如何区分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不同 :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主要是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标的不同 :
居间合同提供的劳务主要是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实施。
行纪合同提供的劳务是法律行为,如购销、寄售等,行纪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这些法律行为。
3. 报酬取得方式不同 :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才能从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4. 法律行为性质不同 :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只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联系。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行纪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服务范围不同 :
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相对有限,通常不包括法律上禁止交易的事项和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行纪合同的业务范围更广泛,包括货物购销、有价证券买卖和商品寄售等商事行为。
以上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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